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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1994年实施“安居工程”意见
文件号建房(1994)第327号   发文日期1994-1-1  执行日期199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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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建设部要认真做好“安居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的要求,对1  994年实施“安居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居工程”要以建设平价住宅为主,重点解决城市居民及国有大中型企业  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加快解危解困,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实施“安居工程”的城  市需要具备的条件:
    ①地方政府有实施“安居工程”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②地方政府和个人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可以安排部分自筹资金,并具有偿还银行  贷款的能力;
    ③住房困难户数量较多;
    ④已经实施住房制度改革。
    二、平价住宅的建设资金在国家还未予安排贷款的情况下,除可先由地方财力安  排一部分外,从实行房改以后的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等房改资金以及其他地方自筹  资金中予以安排。亦可适当引进一部分外资用于“安居工程”。
    三、为降低平价住宅造价,地方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要  实行计划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供应。建设用地费用包括征用土地补偿费和拆迁安置  补助费。“安居工程”建设所需的市政配套费由地方在市政建设计划中安排;住宅小  区内的配套,属经营性配套的,其配套费用由经营者负担,非经营性配套的,由政府  、企业、购房人共同承担。
    四、实施“安居工程”建设的平价住宅,以建设成本的价格或房改方案中规定的  价格向城市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出售。
    ①平价住宅的建设成本价格包括: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住宅建筑及设备安装  费、建设用地费和不超过前三项费用之和3%的管理费。
    ②住房困难户指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含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拥挤户、居  住不方便户或无房户。
    ③中低收入的标准由地方政府确定。
    “安居工程”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下建设。还可以采取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多  种个人投资建设住宅的形式建设。
    五、为了解决个人购买负担能力问题,应建立个人购买平价住宅的储蓄、抵押贷  款制度。银行可开展对个人买房的抵押贷款业务。
    六、“安居工程”的住宅建设既不能搞高标准豪华住宅,也不能建成简易楼。应  遵循节地、节能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精心规划,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精心管理。要积极推广建设部住宅小区试点的经  验,努力提高住宅的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为居民提供方便、安全、优美的居住环境  ,达到经济、社会、环境三个效益的统一。
    七、“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选点与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规划设计要  在符合各项规划指标和规范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合理布局,空间组织,力  求有新意,体现地方特色。对原址有价值的景观和人文历史环境,应尽量保护和利用  。对“安居工程”规划设计,要组织专家予以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再按规定的立项  程序批准实施。
    八、“安居工程”住宅等单体设计,要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的经济承  受能力和生活习惯,坚持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住宅设计要在提高住宅使用功能  方面下功夫。设计的住宅类型主要以二室户型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少量的三室  户和一室户型。在设计上还要广泛采用新技术,提高“安居工程”住宅建设的综合效  益。
    为了促进“安居工程”住宅设计的改进,建设部和各省建委(建设厅)将在近年  部、国家评出的优秀住宅设计项目和优秀住宅试点小区的基础上,推荐一批不同类型  的优秀设计方案供地方参考。各地应组织力量编制适合本地区的住宅设计方案。
    九、要抓好“安居工程”的施工质量。建设项目可通过招投标等方式优选施工队  伍,中标或承建单位不得转包。要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规范和标准,加强工程监理和施  工质量监督,使施工工程一次合格率达到95%以上,优良品率达到30%以上。对  工程项目的验收,要严格执行建设部颁布的工程验收规范及《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  管理办法》。
    十、建成的平价住宅出售,必须保证按“安居工程”的要求,出售给中低收入的  住房困难户,各地应制定具体办法,提高售房的透明度,防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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