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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归集管理作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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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0-4-1
发布文号:国管房改字[200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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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公有 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 基金归集管理作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管房改字[2000]66号
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归集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务际机关事务管理局 2000年4月11日
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归集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精神,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下同)及事业、企业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简称维修基金)是单位公有住房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的出售后,由售房单位按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的和购房人按规定向售房单位一次性缴纳的,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资金。 第四条 共用部位是指住房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时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理、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营业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条 维修基金按下列规定筹集: (一)售房单位从其售房款中按多层住宅竣工10年以下25%、竣工10年(含)以上35%,高层住宅竣工10年以下35%,竣工10年(含)以上40%的比例提取、该部分资金(称资助资金)归售房单位所有。 (二)购房人按购当年出售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2%的比例缴纳,由售房单位代为收取。该部分资金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第六条 维修基金的缴存。单位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实施办法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到受托银行分别开立中央国家机关维修基金专户下的单位维修基金本金专户和单位维修基金利息结算户。在收取个人房价款后的一月内,将购房人缴纳资金缴存到单位维修基金本金专户内,同时将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的资助资金由售房款专户划转到维修基金本金专户。 第七条 维修基金自存入单位维修基金本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每季结息后,维修基金本金所得利息收入划转到单位维修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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