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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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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全市房产交易市场的行业管理,规范、完善和发展房地产市场。负责全市房产中介、房产评估机构的资质审查、认定和年审工作,核发资质证书。负责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经营管理,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负责住房二级市场政策的制定和上市交易申请登记、建档工作。负责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负责房产市场的统计分析。监督、检查、指导县(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

 

二、负责市区各类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办理市区房屋产权登记、变更和抵押登记,确认房屋权属,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指导、监督县(市)区房屋权属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产测绘和房屋面积认定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市区房产档案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管理工作的政策和标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归集和管理市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指导、协调、监督物业管理的经营活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认定和年审工作,参与新建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工作。负责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县(市)区物业管理及维修基金管理。

 

        四、负责贯彻国家、省房改政策、法规和总体部署。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办法等政策的研究、拟定,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县(市)区、市属各单位的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负责全市公有住房租赁等级的评定,出售价格的测算和审批工作。负责住房二级市场政策的制定和上市交易申请登记、建档工作。负责全市房改政策的宣传、咨询答复、培训指导工作。负责驻石部属、省属、铁路、军队等单位房改工作的协调指导工作。

 

        五、负责全市购房补贴、售房款、集资建房款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购房补贴的测算、审核、购房补贴方案的审批和发放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廉租住房建设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拟定,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计划的报批、售房价格初审和经济适用房建设、销售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政府直接组织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七、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对市区房屋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制定房屋安全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负责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指导各县(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危房鉴定及危陋住宅改造的行政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实施市区旧城区改造。

 

        八、牵头负责全市住宅产业化工作。组织实施住宅产业化的有关政策,研究提出我市住宅产业化的方案和技术建议。负责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市区实施康居工程,推动住宅建设质量的不断提高。督导住宅技术的更新换代和住宅产品结构调整。

 

九、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的执法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制本市房产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依法对各种违章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依法处理房产权属纠纷。指导县(市)区房地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负责全市直管公房的管理。负责对已售直管住宅房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的售后维修服务,管好用好售后维修基金;做好未售住宅房屋的经营和管理工作。负责对非住宅房的经营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十一、牵头做好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工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收集房地产信息,并进行数据综合分析整理,实现对房地产业的动态监测和调控,为指导房地产业的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十二、负责指导局属单位的行业建设和经营活动。对其经济发展和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负责局属单位组织、人事管理和思想作风建设以及安全稳定工作。组织指导有关人才的规划和执业资格等相关岗位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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